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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3 13:13:37 浏览次数: 【字体:

南昌航空大学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学生必须是该评选年度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评选范围内(以年级专业或班级等范围均可)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前30%)。评定学年至少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对于位次靠前没被推荐的同学,学院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6.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

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每年10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一)下发通知: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以班级(或年级专业等)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学院。

(四)学院推评:学院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六)材料上报: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三)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校团委以及各学院要加强感恩励志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深刻认识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学校的关爱;同时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事迹,传递正能量,树立爱国荣校情怀。

(四)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学字〔2021〕6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闵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