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南昌航空大学章程》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作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工作人员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要对其违法违纪动机、思想、学习和家庭状况全面调研,处分前后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及具体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只是一种处理程序,履行必要手续。处分到期后(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坦白错误;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
(三)在结伙违规事件中,协助学校查处违规事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其他情节较轻微的违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规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规行为;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教不改,触犯两种以上违规行为;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五)涉外活动违规;
(六)在共同违规中起主要作用;
(七)在校外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
(八)违规行为发生后,隐瞒违规行为,私下协调处理;
(九)其他应当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规行为与处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处以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和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制毒、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窃取、偷窥、偷拍及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经教育不改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11至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3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6至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48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考试违规和考试作弊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考试违规或作弊受处分后,再次违规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内无关人员聚众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有关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应承担受伤者因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对拒绝或拖延赔偿,应加重处分。
(二)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赌博引起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加重处理。带入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打砸物品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对发生下列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语言、举止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大学生基础文明道德公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擅自在集体宿舍违规使用电热器具、燃器具等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私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使用电热器具、燃器具等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私接电源、吸烟等行为而引起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寝室饲养动物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理违规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理违规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对学生处理、处分统一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
(二)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规事件,要向学生工作部(处)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授权学院研究决定,处分作出后,及时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违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规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他必要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将拟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或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八)处理、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须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方式送达。
(九)各种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处分等级“以上”、“以下”含本级;所列数字“以上”、“以下”含本数。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昌航空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