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具体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认定工作建立问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认定工作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七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经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经国家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7.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8.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1.低收入人群(含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1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指除掉城镇低保和城镇特困救助供养的第三类支出型);
13.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认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布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可适当倾斜。一般情况下,经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学院总学生人数的25%,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为6%、13%和6%。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收入人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以及受灾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
第十五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杂费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生活节俭、艰苦奋斗,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报《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其中:第1至第13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之一核验,第14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认定审核。对经乡村振兴局、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第1至第13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给予最高档次和较高档次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班级和学院可采取个别访谈、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实地家访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示。班级、学院要先后分别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四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班级对建档材料(包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有关证件或佐证材料的复印件)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将《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表》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大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等工作;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一般于当年9至10月完成。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及时提出申请,各学院应及时回应。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设置实地走访专项经费,由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行为、生活奢侈浪费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其资格。取消资格后,其相应的资助政策同时停止。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认定过程中如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字〔2021〕64号)同时废止。